長江商報消息 銀行已盡風險提示義務,法院一審判客戶敗訴
  本報訊(記者 沈右榮 通訊員 漢法)炒金“秒殺”的關鍵時刻,銀行交易系統出現“系統忙”,導致無法實時交易,查某因此向銀行索賠19萬元。近日,江漢法院判決,銀行已盡風險提示義務,不支持查某的訴求。
  交易出“故障” 客戶索賠19萬
  2010年5月,某銀行惠濟路支行員工向查某贈送“網銀U盾”,查某隨後開通網銀及網銀U盾並激活。
  次年7月,某銀行對個人賬戶貴金屬交易業務進行報備,並推出個人賬戶貴金屬產品(包括黃金、白銀、鉑金),均可通過網上銀行等開通。
  當年9月,查某使用網銀U盾開通證券交易賬戶及貴金屬賬戶,此後13個月內,查某通過網銀進行貴金屬交易。期間,銀行貴金屬交易系統頁面3次顯示“中心額度不足”、兩次出現“系統忙,請稍後再試”、“系統切換時間”,致使查某無法正常交易。前年5月10日賣出成交後的結算資金消失24小時。查某認為上述情形嚴重干擾和破壞了其正常實時交易,導致他多次在“秒殺”的關鍵時刻無法完成交易,並誤判行情及價格走勢,引發虧損。
  去年9月,查某向江漢法院起訴,要求銀行賠償各項損失共19萬餘元。
  銀行已告知風險 被判不用賠
  查某認為銀行以免費贈送網銀U盾名義設置陷阱,並向其違法違規推廣貴金屬理財產品。法院審理認為,銀行的行為屬合法經營,查某開通網銀等是基於自己的認知和判斷所為,誘導一說缺乏依據。
  關於“中心額度不足”問題,法院認為,銀行在貴金屬交易業務中所處地位為做市商,其風險提示載明,如市場狀態劇烈波動等嚴重影響銀行報價能力時,銀行有權採取必要措施對報價進行管理。因此,銀行根據上述報價原則,以“中心額度不足”的方式,來確定適當的交易量以達到價量平衡並無不當。此外,風險提示中還告知會存在通訊安全、網絡系統安全風險等。因此,查某進行數百次貴金屬交易,無論盈虧均應自行承擔,遂駁回查某訴求。  (原標題:炒金“秒殺”時系統忙 客戶索賠19萬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ls47lszbg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